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农牧发〔〕8号)要求,近期,四川省农业农村厅下达了年全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具体内容如下:

四川省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为做好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有效强化兽药质量监管,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原则

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要遵循突出重点、强化预警、固本清源、扶优打劣的要求,按照“双随机”原则,强化高风险重点产品监管和抽检。重点抽检兽药生产经营问题较多、诚信较差企业的产品,抽检时应提高样品覆盖面,覆盖尽可能多的标称生产企业。

二、任务分工

(一)监督抽检。全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任务共批次。其中农业农村部计划监督抽检批次,省计划监督抽检批次(见附录1)。省兽药监察所承担全部检测工作,抽样工作由省兽药监察所和各市(州)兽药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完成,其中,省兽药监察所负责对兽药生产企业的抽样,各市(州)兽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兽药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抽样。各地要按年全省兽药抽检任务分配表中规定的送样时间,按时将样品送省兽药监察所进行检验,省兽药监察所应按规定时间上报检验结果。

同时,为协助做好我省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在适当时间,省兽药监察所和各地兽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对重点地区的消毒剂类、驱虫类药品等进行专项抽检。省兽药监察所负责对农业农村部通报和省级抽检检验不合格的标称我省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实施跟踪抽检。有关单位还应配合农业农村部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做好部级监督抽检、风险监测、跟踪抽检、飞行检查、案件查处等相关工作。

(二)风险监测。全省风险监测任务共批,由省兽药监察所在经营、使用环节抽取样品并检验。

三、抽样环节及比例

(一)监督抽检。在抽样环节上,原则按生产环节、经营环节、使用环节4:5:1比例进行。对兽药经营企业开展监督抽检时,重点抽取非辖区内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抽样品种上,兽用抗菌药抽检比例不得低于40%;水产、蚕、蜂用兽药产品批数应占总数的3%~10%;消毒剂产品抽检比例不低于3%;进口兽药产品用量较大的地区应加大对进口兽药产品抽检力度,原则上抽检比例不低于5%。指定兽药品种(附录2)的抽检数量应不少于全年抽检批数的20%。

(二)风险监测。主要从经营环节和使用环节抽取,重点是改变处方疑似非法添加其它药物成分的兽药产品,对可能存在的非法添加物进行全面筛查、确认,以掌握兽药质量的真实情况。

四、抽样要求

(一)监督检查。在抽样过程中要坚持抽样和监督检查相结合,在抽样同时对被抽样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列入农业农村部发布的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化合物清单(禁用兽药清单)的产品、未经农业农村部批准的产品、过期失效产品、涉嫌改变标准或改变处方产品、近两年列入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兽药质量通报的假劣产品,各级兽药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组织清查收缴,并及时查处,不再进行抽样。年7月1日后生产的、未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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